3月28日,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德邦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,经查,证监会发现德邦证券存在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意见、个别员工违规执业等问题,上述情况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的规定。
按照《合规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对德邦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证监会表示,德邦证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,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。
证监会表示,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德邦证券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